服务领域 主营业务:水泥制造及销售、矿渣粉制造与销售,热力生产与销售

水泥制造及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主要产品有32.5、42.5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